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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少女博客公开"卖春" 4天访问量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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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6 17: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冰冰”的博客上显示的“冰冰”玉照


博客是“卖春”还是被人“恶搞”?20岁少女博客文字极具挑逗性注册不到4天,访问量逾5000,现已被关闭

近日,一个刊登卖淫信息的博客赫然在某门户网站上出现,而且点击量猛增,这是“恶搞”还是揽生意?

“卖春”博客日点击量过千

13日,读者李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在网上浏览自己的博客时,在最新更新的博客里无意点击了“冰冰”的博客,发现博客的主人“冰冰”在网上公开“卖春”。

“冰冰”在博客里这样介绍自己:我是杭州人,今年刚20岁,现在北京兼职,漂亮丰满、温柔大方,并列举了自己的三围。

以极具挑逗性的文字“称赞”自己的“技艺”后,“冰冰”开始公开自己的住址和电话。“冰冰”自称住在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方庄第二人民法院附近。

“欢迎您的到来”,博客的最后,“冰冰”如此发出邀请。

该博客的时间显示,“冰冰”的博客在2006年11月11日注册,除了“冰冰”附有的9张照片外,卖春内容是“冰冰”发表的唯一一篇文章。

截至11月14日中午,“冰冰”博客的访问量已超过5000人次。

是“恶搞”还是揽生意?

前日和昨日,记者用手机先后6次拨打“冰冰”留在博客上的小灵通,虽然能打通,却一直无人接听。北京网通客户服务中心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拒绝透露该小灵通户主信息。

“网上也有虚假的东西,不排除这是个骗人的陷阱,可能引发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郑州市交巡警二大队民警杨天舵说,在网络上,淫秽信息多出现在一些聊天室,但出现在博客上还比较鲜见。

对于卖春博客,一些网友认为,或许是有人故意传播的色情信息,而博客的照片也不一定是所谓的“冰冰”本人,和最近流行的“恶搞”大同小异;但一部分网友称,这可能是一些从事色情服务的人,利用网络来招揽生意。

曾经接触过同类案件的漯河市郾城区法院吕镁法官说,若博客中照片和卖淫内容无关,那么照片中的女子就成了被害人。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该博客主人的行为侵犯了该女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该女子有权要求原创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失)。

昨日下午4时许,记者将情况反映给了该网站博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称也接到过这样的投诉,他们会反映给相关部门解决。4时20分,“冰冰”的卖春博客已被关闭。

博客言论不能随心所欲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王广福律师介绍,博客空间一般不拒绝访问,每个网民在这个空间里,都能获得在现实社会中不能拥有的话语权和自由度,有意识地去与他人沟通,这种权利随着网民数量的增加和相互之间交流层次的提高,而达到言语影响力的扩大。

因此,可以将博客这个虚拟空间认定为公共空间,纳入一定管理是必要的。虽然对博客网络主页的管理,现在还没有专门法律规定,但博客上的言论并不能随心所欲,仍要受《刑法》、《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和网络法律法规的约束,更要遵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的规定。

淫秽内容在博客里出现,并在网络上传播应受到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视情节轻重,可对传播淫秽信息者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拘留15天以下的处罚。

网站责任无法确定,但应及时删除不良信息

王广福律师认为,对博客服务商及网站来说,对于博客主人的违法行为,并不能一概地认定博客网站承担或者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博客网站在两种情况下应承担责任:首先,博客网站明知博客主人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利,或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其次,博客网站对权利人要求其提供博客主人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由于本案中目前没有出现这两种情况,博客网站是否应承担责任还无法确定。但应在被害人或有关部门通知的情况下及时删除淫秽信息。否则,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博客网站要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6-11-16 18: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必出賣自己的肉體~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6-11-16 20: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 這種帖...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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