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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最后的网络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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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08-12-31 15:5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舟山日报》领导袁松华强迫女员工做爱和luo聊

来源:新湘报 作者:小红
   
   我是浙江《舟山日报》社的员工,原本对未来充满希望,生活也可以过得非常幸福的。我是和丈夫在2006年结婚的,结婚以后,我们期待着我们孩子的到来,期待着我们有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
  
   可是,这一切都在2006年被一个道貌岸然的流氓打破了。此人名叫袁松华,现任《舟山日报》社广告部主任。
  
   2006年下半年,我刚手术出院后不久,一天,我加班比较晚回去,因为当时已经没有车了,袁松华提出送我回家。中途,他告诉我说他家宽带有点问题,无法上网,于是叫我帮他看看,称要是解决不了第二天就找技术部的人来修。因平常我在办公室人缘不错,大家关系都很好,所以就答应了他的。一到他家,我才发现他的电脑很正常,完全可以上网,他于是推说是电信网路问题。当时我想离开,但他却说:“既然来了,就聊聊工作好了!”,还殷勤地给我倒牛奶。我实在是没有防备,认为领导找我聊工作不会出什么意外,所以,我就一边聊一边喝牛奶。聊着聊着,他突然提出要和我发生性关系,我本能地拒绝了他的这种无理要求,但是,当时却发现自己头晕晕的,竟然一点力气也使不出来。我就这样第一次被他无耻地得逞了,我现在都不知道当时我是怎么离开的,我的大脑在当时简直就是一片空白。
  
   万万让我没有想到的是,这仅仅只是噩梦的开始,接下来的时间里。袁松华经常要求我跟他发生性关系。我虽然屡次拒绝他,但是,他却威胁我说:“我把你和我上床的事情告诉你老公,你认为你跳进黄河洗得清吗?到时候我再找借口开除你。让你没有工作又没有家庭。让你一无所有。这是最后一次,只要你答应了我,我就不说出去”。我当时真的好害怕,害怕失去我的家庭,害怕这种事情传出去让我无颜面对我的亲人和朋友。一次次都被袁松华得逞了,2007年可以说是我噩梦不息的一年,我是在煎熬和痛苦中渡过的。
  
   到了2008年,我觉得我不能再这样生活下去了,不能再欺骗我老公,我要想尽一切办法摆脱袁松华的魔爪。从2008年开始,袁松华这个流氓又厚颜无耻地要求我和他luo聊,我推说家里没有摄像头。于是,他要求我在QQ视频里看他自慰,还威胁说要是关掉了视频就会告诉我老公他和我上床的事情。于是,我开始截屏,把他龌龊的表演拍下来。我想作为逃离他魔爪的筹码。没想到,2008年11月,我老公无意间发现了这些截图。事情暴露以后,知道真相的老公要找他拼命。我不想因为我害了我老公,我只能勇敢地站出来揭露袁松华这个禽兽不如的流氓无赖,希望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重视这个事情。于是,我开始向报社的领导和报社的主管单位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揭发袁松华这个中国共产党员中的败类。
  
   我虽然通过很多途径希望能够让袁松华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因为报社领导与其错综复杂的关系,他们不是拖就是推委,没有办法,我只能向舟山市宣传部和市纪检委上访,可是,发现负责处理这个事情的人居然是袁松华常挂在嘴边的杜副部长,此人正是他升官的后台。于是,我先被通知调离原来的部门,接着,在事情没有得到处理前,报社要求我继续上班,让我去天天面对这个流氓。我感到了官官相护,我既是个弱女子,又没有有权势的亲戚帮我鸣冤叫屈。我感到很无奈,所以,我只能将事情写出来让天下千千万万的老百姓来评下理,这种流氓何以得不到处罚?对这种龌龊的事情怎么能不严肃处理?公道何在?党纪何在?袁松华这种流氓无赖得不到惩罚只会纵容同类事件的发生。难道每个百姓的公道只能用自己的鲜血和生命去换取吗?
  
   2008年12月29日
  
   (为了保护受害当事人的隐私,作者 “小红”为化名)
  
  
   附件一:“小红”的检举信
  
   检举信
  
   领导您好:
  
   我是《舟山日报》社广告部员工,我要检举《舟山日报》社广告部主任袁松华,他利用手中权力对下属女员工进行性骚扰,多次要求电脑视频luo聊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严重破坏了我正常的工作及家庭生活。2008年7月,袁松华在再次提出要我和他进行luo聊的要求时,我进行了截图取证。
  
   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常生活和家庭幸福,我请求上级领导对这种道德败坏的共产党员及领导干部进行严肃处理,清除害群之马,本人将不惧任何压力将此事申诉到底。
  

   附件二:袁松华的下流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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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日报》社声明
  
  袁松华和小红(网名)均系本社职工,双方自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11月期间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因小红至今未向公安机关要求追究袁松华刑事责任,故不能界定“强迫发生性关系”即犯罪行为。本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已对袁松华作出党纪处分。现有些网站刊登的文章有许多不实之处,已影响本社声誉。希望相关媒体、网站及网民不要偏听偏信单方之词,避免以讹传讹。
  
  舟山日报社关于袁松华事件的真相说明
  
  事件原由:2008年11月28日上午9点多,日报广告部员工沈某向社领导举报袁松华(系日报广告部主任,2008年1月聘任)对其性骚扰,举报材料为一封举报信、一张视频光盘。
  
  报社领导当即向报社纪委通报举报事项,要求纪委认真调查,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并要求严肃办案纪律。
  
  调查经过:报社纪委为查清事实真相分别找举报人沈某、当事人袁松华和沈某丈夫前后8次调查了解,并找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沈某夫妻提出要报社开除袁松华或让其离开报社,离开舟山,达不到目的将向上级有关部门继续上告。12月10日,沈向市委宣传部举报,宣传部领导十分重视,专程派分管副部长前来报社听取情况汇报,并要求报社党委查清事实,严肃处理。
  
  调查意见:经深入调查后,报社纪委认为,袁松华与沈某行为属通奸。其理由:一是首次发生性关系,是在男方家中。女方虽然应男方要求到男方家中安装电脑,但女方明知男方妻子长期在外,还在男方家中发生性关系,且当时未向有关部门举报。二是两人均承认多次发生性关系,时间持续长达近2年(首次发生性关系时袁松华未担任日报广告部主任)。矛盾爆发,是沈的丈夫于11月23日打开家中电脑时发现沈与袁两人不当关系引起。事后,在袁松华和沈某夫妻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沈才向组织举报。
  
  12月17日报社党委专题听取纪委关于袁松华、沈某一事的调查,根据纪委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同意纪委的处理决定:袁松华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给予袁松华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党委决定,为有利沈的工作环境,调任新的工作岗位;对沈进行批评教育。
  
  《舟山日报》社
  
  2008年12月30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12-31 17:4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给予袁松华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党委决定,为有利沈的工作环境,调任新的工作岗位;对沈进行批评教育。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12-31 17: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居然判成了通奸
TNND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12-31 17: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都不是什么好鸟,女的会在不愿意的情况下保持2年不正当关系?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12-31 18: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主要是着几年网上看到了不少猥琐领导
基本上没一个重判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8-12-31 18:5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跟草头百姓是不一样哒~~~OK,这就是实质~:wuliao:

签到天数: 155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09-1-1 00:5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特色!上面有人保他,不然仅仅一个纪律处分根本过不去这个坎的!处理的很多干部我觉得大多数是几个原因,民愤太大,太飞扬跋扈,上下关系都处理不好,倒霉被捅到到高层了!至于什么生活作风问题,贪污问题都不是被处理的本质!想要搞倒一个人必然会列举很多罪名,自古如此!在中国做人要低调一点好!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1 13: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报社广告部主任都这么嚣张:L 我还以为多大的官!:@

签到天数: 155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09-1-2 01: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個報社廣告部主任都這麽嚣張 我還以爲多大的官!
但是人家做官做人有一套,出现不算太小的问题轻飘飘的一个内部处分,换岗就带过去了!

签到天数: 695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09-1-2 01:05: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就是一个卖肉`一个花钱嘛``2个真是臭味相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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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09-1-2 15:39: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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